【招标结果】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车辆定点加油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所属地区:辽宁盘锦市 发布日期: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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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盘锦市 采购单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
招标代理机构 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车辆定点加油服务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盘锦市兴隆加油站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LHZC2***24***22***(招标文件编号:LHZC2***24***22***
二、项目名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车辆定点加油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盘锦市兴隆加油站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31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定点加油服务
费率(%):96.*********************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盘锦市兴隆加油站有限公司      车辆定点加油服务      定点加油服务及相关服务。      1.加油站油品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必须能够保证95#、92#汽油的供给。
2.加油站需适当的提供优先服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应急加油服务。
3.如因油品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损伤,经 4S 店或一级以上维修企业出具证明,维修费用由加油站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4.其他未尽事宜,根据报价单位服务方案的完整性和有效可行性,由采购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5.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服务期满后,在采购单位认可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前提下,供需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      加油站油品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必须能够保证95#、92#汽油的供给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程、李涛、王艳春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2】198***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中标(成交)供应商:盘锦市兴隆加油站有限公司
评审得分:87.67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        
联系方式:******427-78***9***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西裕祥融城小区5#6***1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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