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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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葫芦岛市 | 采购单位 | 葫芦岛市建昌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建昌县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汇交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 JH23-211422-00096
二、项目名称:建昌县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汇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天元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
被投诉人1:建昌县自然资源局本级
地 址:建昌县河东新区
被投诉人2:辽宁城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建昌县新区馨苑家园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2日,本机关收到山东天元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建昌县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汇交项目(项目编号:JH23-211422-00096,以下称“本项目”)的投诉。投诉事项如下:1.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2.设置利润作为评审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鉴于本项目001号包评审综合得分排名第一为91分、第二为82.4分,两者相差8.6分;本项目002号包评审综合得分排名第一为90.2分、第二为84.9分,两者相差5.3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评分细则002号包财务状况“投标人提供企业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每年度盈利的得1分,最多3分。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辽财采规【2021】8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是指供应商对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不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方式批复、采购活动记录、采购合同及验收证明)提出质疑,质疑时效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算,获取采购文件的日期不确定的,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2日,投诉人质疑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已超出质疑期限。综上所述,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1、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葫芦岛市财政局或建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葫芦岛市建昌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2024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 JH23-211422-00096
二、项目名称:建昌县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汇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天元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
被投诉人1:建昌县自然资源局本级
地 址:建昌县河东新区
被投诉人2:辽宁城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建昌县新区馨苑家园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2日,本机关收到山东天元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建昌县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汇交项目(项目编号:JH23-211422-00096,以下称“本项目”)的投诉。投诉事项如下:1.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2.设置利润作为评审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鉴于本项目001号包评审综合得分排名第一为91分、第二为82.4分,两者相差8.6分;本项目002号包评审综合得分排名第一为90.2分、第二为84.9分,两者相差5.3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评分细则002号包财务状况“投标人提供企业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每年度盈利的得1分,最多3分。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辽财采规【2021】8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是指供应商对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不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方式批复、采购活动记录、采购合同及验收证明)提出质疑,质疑时效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算,获取采购文件的日期不确定的,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2日,投诉人质疑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已超出质疑期限。综上所述,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1、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葫芦岛市财政局或建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葫芦岛市建昌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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