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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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朝阳市 | 采购单位 | 朝阳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事故车辆拖拽、清障及救援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K2113012023000003
二、项目名称: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事故车辆拖拽、清障 及救援(第 1 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朝阳煜盛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富民胡同5
被投诉人1: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双塔区人民路1B三楼
被投诉人2: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号
相关供应商1:朝阳煜盛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富民胡同5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1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征集公告。被投诉人1分别于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1月6日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征集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2023年11月22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入围结果公告。2023年11月2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3年12月1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12月5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因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12月8日,我局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投诉限期补正。2023年12月13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投诉补正材料。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入围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就征集文件关于报价要求的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朝阳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1日
(2024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K2113012023000003
二、项目名称: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事故车辆拖拽、清障 及救援(第 1 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朝阳煜盛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富民胡同5
被投诉人1: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双塔区人民路1B三楼
被投诉人2: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号
相关供应商1:朝阳煜盛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富民胡同5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1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征集公告。被投诉人1分别于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1月6日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征集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2023年11月22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入围结果公告。2023年11月2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3年12月1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12月5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因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12月8日,我局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投诉限期补正。2023年12月13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投诉补正材料。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入围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就征集文件关于报价要求的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朝阳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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