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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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盘锦市 | 采购单位 | 盘锦盘山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教学教具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3年第11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1122-00037
二、项目名称:教学教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厚聚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站东街54-106
被投诉人1: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
地 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府北大街
被投诉人2:盘山县太平街道办事处本级
地 址:盘山县盛世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1:沈阳云聚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3号1503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交互式教学触摸一体机投诉事项2:交互式教学触摸一体机请求: 1取消沈阳云聚智创科技有限公司该供应商中标资格2追究此次招标过程中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和盘山县太平街道办事处本级及沈阳云聚智创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3强烈要求政府采购办彻查此事,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还我们供应商一个公道?4我公司保留向盘锦纪检监察机关,辽宁省纪检委,厅长信箱,8890,国务院举报热线 的权利。 太平街道“对该项目招标参数组织专家经过多次市场调研论证,交互式教学触摸一体机的采购需求存在瑕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申请重新调整参数后重新招标。”说明当初编制的招标文件确实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该项目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政府或盘锦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盘山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2023年第11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1122-00037
二、项目名称:教学教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厚聚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站东街54-106
被投诉人1: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
地 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府北大街
被投诉人2:盘山县太平街道办事处本级
地 址:盘山县盛世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1:沈阳云聚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3号1503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交互式教学触摸一体机投诉事项2:交互式教学触摸一体机请求: 1取消沈阳云聚智创科技有限公司该供应商中标资格2追究此次招标过程中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和盘山县太平街道办事处本级及沈阳云聚智创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3强烈要求政府采购办彻查此事,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还我们供应商一个公道?4我公司保留向盘锦纪检监察机关,辽宁省纪检委,厅长信箱,8890,国务院举报热线 的权利。 太平街道“对该项目招标参数组织专家经过多次市场调研论证,交互式教学触摸一体机的采购需求存在瑕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申请重新调整参数后重新招标。”说明当初编制的招标文件确实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该项目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政府或盘锦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盘山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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